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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与法制网讯(通讯员马宁)近日,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,判决解除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,并由张某支付所欠租金及房屋占用费。
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2016年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,并与张某口头约定租金等租赁事宜,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房合同,后王某将房屋交由张某使用。2022年年底前,张某仅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租金,仍欠付租金6万元。
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无果,遂于今年3月27日将其诉至蓝田县法院,诉请解除与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,并要求张某支付所欠租金及房屋占用费。经查,张某系甲公司股东,租赁该房屋后用于甲公司的日常经营,自身并未使用该房屋,王某对房屋实际由甲公司使用的情况并不知情。
5月4日,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王某、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,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,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。且王某在起诉前,并不知晓房屋实际使用人甲公司的存在,之前均是张某直接向王某交纳租金,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蓝田县法院判决由张某承担相应责任。
法官提醒,在房屋出租时,无论租赁时间长短,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,在合同中应对租赁房屋的用途、使用人、是否可以转租、租金及押金的支付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,将可能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,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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