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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团“五日游”实际仅四日
律师: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前应告知具体行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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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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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《成都商报》报道,“五日游”真正游的时间仅有不到4天。近日,成都市民赖先生对自己和老伴此前的一段跟团出游经历感到不满。对此律师提醒,游客在出行前一定要注意合同约定与宣传承诺是否一致。
投诉:报团旅行遇“迟到早退”
“之前我俩就打算去厦门玩,刚好看到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个五日游的旅行团,我们就在九兴大道分社报了名。”赖先生说,“2月16日,我们两人共交了3798元的旅行费用,签了合同。”
签完合同第二天,旅行社告知了赖先生夫妻俩出行航班时间。“当时旅行社跟我们说2月20日晚上8点45分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飞往厦门,凌晨一点多才能到达目的地。”赖先生表示,“我觉得这个行程安排不合理,也达不到5日游的时间长度。”
虽然出游时间没能让赖先生完全满意,但是他最终还是选择了跟团旅行,2月21日凌晨1点多到达目的地。“第四天下午原本计划是4点40从厦门返程,结果提前到了下午一点,所以总的旅游时间也就4天不到,比旅行社宣称的五日游少了一天多。“虽然行程单上的景点都去了,但我们自行游玩的时间却相当于少了一天,我认为这样的‘五日游’不合理。”
回应:因疏忽未注明航班时间
3月6日,记者从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九兴大道分社了解到,在出团前旅行社并未收到客人反馈表示不认可出发的航班时间。该旅行社工作人员表示:“2月16日我们与赖先生签订合同之后,第二天就给赖先生发了出团通知书,通知书内有明确标明航班时间。”
针对赖先生称所签订的合同内并未注明准确出发和返程的航班时间,记者翻看合同之后发现,合同对于行程时间安排描述如下:“出发时间2023年02月20日__时,结束时间2023年2月24日__时;共五天,饭店住宿4夜”。往返当日具体时间未明确标注。旅行社工作人员表示,此事系销售员工作中的一个疏忽,没有在合同内注明具体时间。
至于返程时间提前,该工作人员表示,是因为当日原定航班取消。“赖先生当时跟我们反映游玩时间不够,我们也跟他说只要他愿意,可以将他们夫妻俩的机票改签到第二天,只是多一天的住宿费,由于不在合同范围内,需要他们自费,但他未同意,最后还是跟团返回。”对此,赖先生也表示确有此事。
律师:“某日游”默认含往返时间
据了解,所谓的“厦门五日游”其实指的是将往返两天都计算在内的一次5天4晚的旅行,旅行社在与赖先生签订合同时,也在合同内标明未满24小时按一天时间计算。
有受访旅游行业人士表示,业内的“某日游”确实包含往返时间,但其所在的旅行社在安排出行时,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出现,往往会选择在首日较早的航班出发,让游客到达目的地后能有一定自由行程时间,在末日则尽量选择比较晚的航班。
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衍律师认为,旅行社招揽业务时提出的“七日游”“五日游”等,在法律上倾向于视为“要约邀请”,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,应当以合同为基础,如旅游景点是否到齐、服务是否完全履行等。
周衍表示,旅行社在缔结合同之前,无论是销售人员宣传的内容,还是旅行手册中的内容,或者是其宣传广告中的内容,和实际签订合同之后的内容有比较大的反差,都可以视为涉嫌虚假宣传,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。
无论旅行社如何宣传,最终都会落到签订的合同中,合同对于旅游的时间、内容,都应有具体的体现,旅游者在签合同的时候,也应该认真看,如有质疑,旅游者应该在签订之前提出。
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,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,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者具体的行程安排,在旅游者对行程安排知情的情况下,签订了合同,即表示旅游者认可旅行社提出的“五日游”等产品中实际包含往返各一天的事实。所以作为旅行社,在对外宣传时将往返两天算进旅行时间并无不妥,只要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,对旅游者进行说明告知即可。 (杜玉全 闫晓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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